商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含实践、实验类)。
第二章 考试领导与组织
第三条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务处作为学校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各类考试。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作为学院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考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护和安全保卫等服务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教务处长、督导与评估中心主任担任总巡视员。督导与评估中心组负责全校考风考纪督导工作;各学院组织本院考风考纪培训教育和考场巡视。
第三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六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凡是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考试应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督促学生全过程参与学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考试要能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思维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促进学生真学、想学、真领会。 教师要注重通过考试结果的反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
第七条 考试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鼓励教师结合专业课程特点,积极进行课程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及过程管理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及计划中应含有详细的课程考核计划(含考核次数、考核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且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九条 全面实施课程全过程管理和考核,注重形成性评价,增加平时考核次数,引导学生注重学习过程。原则上,平时考核至少由2项构成(作业、实验、实习、调查、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考勤等),平时考核次数不低于6次。
第十条 为了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提倡学院结合课程特点,在保证课程考核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基础上,尝试考核形式的多元化,注重考核结果的形成性评价、发展性评价等多元评价形式。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审核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命题应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试题的内容应符合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适应教育教学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大趋势,积极开展考试工作改革。各学院须严格命题过程和审批程序管理,按照“命题教师——系(部)负责人——院(部)负责人”的流程逐层审批,填写《商洛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批单》。
各学院可根据各自专业实际,论证并制定本学院试卷命题、审批、印制与保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细则,报教务处、督导与评估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考试安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在时间上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情况:
(一)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采用集中考试形式进行考核。集中考试的时间一般定于每学期的最后1—2周,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二)分散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时间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安排基本原则:
(一)考试原则上实行各学院交叉监考制度。
(二)每个考试教室必须设置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一般每名监考人员监考的学生数不超过30人。
第十七条 所有考试时间、地点一旦确定并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章 考试资格与缓考
第十八条 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完成正常课程教学活动,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具有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经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参加同卷考试。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作弊、缺考学生均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补考、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1-2周。缓考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同卷考试。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釆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釆用等级制记分和百分制计分的对应关系一般为:A(90—100)、B(80—89)、C(70—79)、D(60—69)和E(0—59)。
第二十三条 阅卷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评分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教师如对试题或答案有疑义,应共同研究商定,并对商定结果作出书面文字说明,作为成绩登记表的附加材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成绩登录,并做好成绩统计分析与试卷分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教师实行交叉复查或专人复查,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假期顺延)向开课单位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经核查确实有误的,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更正。成绩更正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归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成绩复查结果由学院在复查后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章 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结束后,应对试卷及成绩进行分析。学院要对成绩分布、优秀率、不及格率进行统计,对本课程与教学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分析,找出“教”与“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教学以及考核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命题质量管理,学院还可进一步对试卷的信度、效度、难度等进行定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每年对本单位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成绩分析、试卷归档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抽查与自评。学校定期对学院的试卷归档工作进行专项评估,其评估结果将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的范围,并以此作为学院和个人教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试档案是指在考试全过程中所生成的各类材料,主要包括: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学生答卷、课程卷面成绩、平时成绩、试卷分析和相关的电子、声像材料。课程过程考核支撑材料和各类实习、实践、试验报告均须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的原始成绩表与试卷等材料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2年。
第九章 违纪作弊与教学事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翻阅与否);
(二)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翻阅与否);
(三)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的;
(四)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相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十)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十一)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当认定作弊的行为;
(十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威胁、侮辱、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偷窃试卷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相关信息的,或者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及时妥善保存证据、责令相关学生立即终止考试,要求当事人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审批表》并当场签名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可由该考场监考教师和相关考务人员共同签字予以确认。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认定之后,由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根据《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考。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因监考不力导致学生作弊,按照《商洛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商洛学院学生考试守则
2.商洛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3.商洛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批单
4.商洛学院试题命制、审核人员职责
5.商洛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审批表
附件1:
商洛学院学生考试守则
一、学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讲究文明礼貌,衣着得体,不携带违禁物品进考场。
二、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监考教师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入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场考试。
三、学生进入考场时,应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除考试科目所必需的文具外,背包、通讯设备和与考试相关的任何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到指定位置;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不得贮存公式、数据等)、计算尺、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禁止在考场内互借。
四、考试开始前,学生应填写姓名、学号、学院名称、专业、班级等信息。监考教师宣布开始作答前,擅自答题者视为违纪。
五、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卷中出现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六、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纸条、接发考试信息、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抄袭等行为的,该课程成绩无效,按“作弊”记载,并按学校学生违纪相关规定处理。凡掩护作弊或给作弊学生提供方便者,与作弊同等处理。
七、考试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在监考教师陪同下离开考场,并以1次为限。
八、考场内应保持安静。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指令,迅速离开考试区域,不得在周围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答卷。
九、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或有作弊行为者,按作弊处理。
附件2:
商洛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一、考前须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监考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熟悉监考业务和流程。
二、监考教师在履行监考职责时须佩带规定标志,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三、严禁私自调换或由他人代替监考,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第一监考教师须在考前20分钟到试卷发放地点领取试卷和考试材料,认真核对时间、地点和科目等信息,无误后履行签字确认。
五、第二(三、四)监考教师应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的科目、时间(听力播放频率和时间)及学生的专业、年级等信息;提醒学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证件入场,考试违纪物品需放置到指定位置。逐一检查学生考试所需证件,若发现非应试学生或人、证不符的情况,应令其退场,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六、第一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和其他材料,如发现有试卷装错、漏印、重印、错印或材料不全的情况,应立即联系试卷发放及回收人员进行调换,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七、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强调《学生考试守则》有关纪律要求。考试开时,监考教师应当众向学生宣布考试正式开始,不得提前开考。
八、监考过程中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九、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评阅试卷等),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学生违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十、监考教师要在考场内加强巡查,认真监督学生,维护考场秩序,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若发现学生有作弊意图,应及时予以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回其试卷并在总分栏中填写“作弊”字样,同时在试题密封封面上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由学生在“违纪学生签字”栏和作弊材料(如夹带、纸条、书本等)上面签字。考试结束后被举报者,经二级学院核实后,以认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并按顺序收齐考卷,当场清点份数和其他材料。及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实记录本考场纪律情况和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后连同试卷、签名表、作弊材料等一并交试卷发放及回收人员。
十三、试卷发放及回收人员要当面清点考试试卷和其它材料,并由监考教师在试卷回收登记表上签字。对有违纪的考场,试卷发放及回收人员要和监考教师确认作弊学生的信息、作弊类型,同时回收学生签字的作弊材料。
附件3:
商洛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批单
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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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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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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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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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学年 |
20 ——20 学年 |
考核学期 |
第 学期 |
适用范围 |
20 级 专业 |
考核形式 |
考试/考查; 闭卷/开卷 |
试 题 基 本 情 况 |
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试 卷 类 型 |
A卷 |
B卷 |
1 |
是否符合大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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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覆盖面是否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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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有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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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题量、难易程度是否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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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试卷文字、插图清楚,无政治性、科学性、技术性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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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小题分值之和是否为该大题分值,各大题分值之和是否为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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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有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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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B卷题量、难度是否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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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B卷重复试题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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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院(部)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正考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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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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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试卷按统一的试卷模版打印。需要同时提交A、B卷及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2.命题教师在试卷基本情况栏标注√或×。系(部)负责人审查后签署意见。
3.院(部)负责人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安排制卷事宜。
附件4:
试题命制、审核人员职责
一、命题教师职责
1.按照“商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命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试题交所在系(部)审核;
2.负责校对、更正试题中的漏词、漏句、选项重复、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
3.保证试题中试题编号、选项、分值及所附参考(标准)答案正确无误;
4.保证试题与往届试题的重复率低于10%,并且不与他人的试题重复;
5.保证试题在题量、深度、广度等方面适合所教授学生的水平;
6.在提交试题的同时提供参考(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全部电子文档。
二、系(部)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试题的题型、格式等是否符合“商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负责审核试题的题量、分值、分布点等项目;
3.负责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
4.负责保管所收试题的纸质及电子文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5.负责按时收缴本系(部)所有科目的试题。
三、院(部)负责人职责
1.依据“商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对试题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批意见;
2.依据每学期教学任务书核对任课教师应交试题的份数;
3.确认系(部)主任对该试题的审核意见;
4.检查应交试题、参考(标准)答案的纸质及word电子文档是否齐全;
5.负责安排试题印制及归档管理工作。
附件5:
商洛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审批表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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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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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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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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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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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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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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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违纪情节(时间、地点、经过、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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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违纪学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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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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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意见:
院长(签章): 时 间: |
主管部门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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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校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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