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践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实验实践 >> 正文

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30日 23:30  点击:[]

 

 第一章  赔偿界定及处理原则

第一条 因主观原因引起责任事故,造成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赔偿。

1.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设备损坏者;

3.设备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4.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设备者;

    5.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第二条 由客观原因造成实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由于设备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4.在保管工作中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者。

第三条 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零、配件的损坏丢失,只计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根据整机的新旧程度折价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还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四条 对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轻重,应视责任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补救措施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事故原因,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发生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认识较好,认真总结经验,减少损失者,可按折算赔偿价的20%进行赔偿。

2.对损坏、遗失实验器材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且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按设备原值全额赔偿。

3.因违章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实验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五条  遗失、损坏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实验室及院(部)主管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予赔偿、部分赔偿、全额赔偿)报资产处。

第六条 赔偿处理审批权限:

1.低值(500元以下)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由所在院(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院(部)负责人审批;

2.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院(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处审批。

3.十万元及以上的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审核确定后,由资产处发出《损坏遗失器材赔偿通知单》。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须在指定期限内到学院财务处缴款。然后,赔偿者或代理人将缴款凭据分别返回资产处、所在院(部)作为下账、备查之用。

第八条 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由资产处出具书面通知,经人事处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缴并加收百分之十的迟滞金。

第九条 财务处收到赔款后,应及时将赔偿金全额转入实验设备费,用于实验设备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条 因设备使用人出国未归、外调而无法追回或赔偿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写明情况,人事处出据证明,资产处据此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失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程与现代材料学院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