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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器材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2014年04月11日 10:16  点击:[]

实验器材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1.实验室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和权力爱惜与保护。

2.实验室的各种器材和环境设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基本保障,概不外借。要加强管理,精心维护,严格按工作程序使用,防止损坏或遗失。

3.对任何损坏遗失行为,室主任有权和责任执行学校制订的赔偿制度。

4.损坏或遗失赔偿基准:器材损坏可以修复的,修复费<200元,全额赔偿;修复费≥200元(~10000元)按90~50%计算赔偿。

5.损坏不能修复或遗失的赔偿基准:按使用期折旧后的现值计算,年折旧率为5%或10%,现值<1000元,赔偿80%;现值≥1001元(~50000元)按70~30%计算赔偿。属“两用”或贵金属物品按原值赔偿。

6.损坏或遗失,赔偿额≥20元,要填写赔偿报告表,作为审查及注帐依据。

7.属违规操作、擅自使用或拆卸、嘻戏打闹、玩忽职守等损坏或遗失器材者,照上述基准赔偿;属偶尔疏忽并努力减少损失而态度又好者,按上述基准的30%计算赔偿;属器材本身质量、使用期限或突然停电水等直接造成的损坏,免于赔偿,但仍要填写赔偿报告表,作为审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