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全面负责本院党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主持全院党总支工作。负责全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院行政起监督作用。
第二条 负责主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制定党总支工作计划,并参与院内各种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
第三条 负责主持全院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包括计划、培养、考察、接纳、审批等。
第四条 负责抓好全院各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作用。
第五条 主持党校分校工作。
第六条 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经费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党内考核、奖惩工作。
第八条 负责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并指导工会、共青团工作。
第九条 负责主持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配合院长做好学院的人事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院长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处理校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